‐
39
‐
Appendix III
NCC Warning Statement
根據
NCC
低功
率
電波
輻
射性電機管
理
辦法規定
: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
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
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
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