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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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
保固與零件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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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本產品自原始購買日期起一年內不會出現材料、設計及工藝上的缺
陷。
*
如果保固期內證明本產品在正常使用及維護下存在缺陷,應將產品退回其原始零售
商或合格的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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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指定維護公司的責任僅限於保固之裝置的維
修與
/
或更換成本。
•
僅原始購買者可享受保固。
•
必須提供收據複本或其他購買證明,方可獲得保固服務。
•
如果購買標籤已撕下,或者產品已經遭受實體濫用、不正確的安裝、修改或未
獲授權之第三方的維修,其保固將失效。
•
特別免除壽命有限之消耗元件
(
例如電池及其他配件
)
的任何保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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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運送過程中所導致的損失或損毀,概不負責。如果未獲授權
之第三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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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進行了任何維修,產品保固將失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第十四條等
•
經形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
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
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
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
保固期可能會因地區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