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
使用注意事项(续)
仅限台湾:
(1) 不致造成违反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的所有控制、调整及开关
的使用方法。
(2) 对任何可能造成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予以警告,或建议由具有
发射机维修专长的技术人员执行或由其直接监督及负责。
(3) 对任何可能造成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零件(晶体、半导体等)置换之警告。
(4) 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条文。
第十二条 经型式认证合格的低功率射频电机,未经许可,公司、商号
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设计的特
性及功能。
第十四条 低功率射频电机的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
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可
继续使用。
上述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的无线电通信。
低功率射频电机必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
波辐射性电机设备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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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9: ...CH 19 3 根据包装回收标志 GB T18455 2010 废弃包装器材时 有关包装器材的回收 再利用等请遵守地方自 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随包装物品袋 缓冲材料 外包装箱 隔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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