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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
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2.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
不
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
象時,應
立
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所謂合法通信,係指依
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
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3.
輸入、製造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公司、商號或其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
使用或變
更
無線電頻
率
、電功
率
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電信總局並得撤
銷其審驗合格證明。
4.
本機限在
不
干擾合法電台與
不
受被干擾保障條件下於室內使用。
5.
在
5.25-5.35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
6.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性,如依製造廠商使用手冊上所
述正常操作,發射的信號應維持於操作頻帶中。
7.
為減少電磁波干擾,請妥適使用。
Содержание WA2620X-AG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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