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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警語
第十二條
→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
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
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無線傳輸設備
(UNII)
在
5.25-5.35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
(4.7.5)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忍受合法通信之干擾且不得干擾合法通信;如造成干擾,應立即停用,
俟無干擾之虞,始得繼續使用。
(4.7.6)
無線資訊傳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性,如依製造廠商使用手冊上所述正常操作,
發射的信號應維持於操作頻帶中。
(4.7.7)
Note: 1.
本模組於取得認證後將依規定於模組本體標示審驗合格標籤
2.
系統廠商應於平
台上標示「本產品內含射頻模組
:
CCXXxxYYyyyZzW
」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