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ndix D - Regulatory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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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ink DAP-1720 User Manual
以下警語適用台灣地區
依據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
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
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
擾。
無線傳輸設備 (UNII)
在 5.25-5.35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無線資訊傳輸設備忍受合法通信之干擾且不得干擾合法通信;如造成
干擾,應立即停用,俟無干擾之虞,始得繼續使用。無線資訊傳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性,如依製造廠商使用手冊上所述正常操
作,發射的信號應維持於操作頻帶中。
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MPE) 1 mW/cm
2
,送測產品實值為 0.34973 mW/cm
2
NCC
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