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DGT warning statement
低功率電波輻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
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
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
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
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Appendix:
模組認證合格標簽 (ID):
“內含射頻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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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使用本模組之平台,無法在外部看見審驗合格標籤時,應在該
平台的外部明顯標示內含射頻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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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