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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
本裝置可能包含受到美國與其他國家之出口法律與條例所規範的商品、
技術或軟體。禁止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進行轉移。
根據交通部電信器材管制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
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般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
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
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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