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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E 

聲明

 CE 

警示標記的無線電產品遵守歐盟理事會發布

 R&TTE Directive (1999/5/EC)

 

遵循此指令等於

符合下列歐洲標準

 (

括號內為相同的國際標準

)

  EN 60950-1 (IEC60950-1) - 

產品安全

  EN 300 328 

無線電設備的技術需求

  EN 301 489 

無線電設備的一般

 EMC 

需求

含無線電發射器的產品皆須貼上

 CE 

警示標記標籤

並附上

 CE 

標誌。

FCC 

聲明

依據

 FCC 

規定第

 15 

部分,本設備經測試後符合

 Class 

數位裝置的限制。

 

這些限制旨在提供於住宅區安裝

時合理的有害干擾防護。

 

本設備會產生、使用並會散

1. FCC

警告

:

本裝置符合

FCC

規章第

15

條之規定。

 

操作必須符合

以下兩項條件:

 (1) 

本裝置不可導致有害之干擾,

以及

 (2) 

本裝置必須能夠承受任何干擾,包括可能

導致意外操作之干擾。

輻射暴露聲明

:

此設備符合

 FCC 

在未控制環境下的暴露規定。

發無線電頻率能量,且若未按照指示安裝及使用,可

能會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干擾。

 

不過,不保證在特

定安裝下不會發生干擾。

 

若透過開關設備電源判斷,

本設備確實會對無線電或電視收訊造成有害干擾,鼓

勵使用者利用下列一或多種方式嘗試修正干擾:

 

調整天線方向或重新放置天線;

 

延長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將設備連接至與接收器不同電路的插座;

 

聯絡經銷商或經驗豐富的無線電

/

電視技師尋求協助。

進行負責遵循方未授權之變更或修改會造成使用操

作本產品的權利失效。

NCC

警語: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

司、商號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

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

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

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

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
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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