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形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
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
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的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
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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